罚款31万+责任人移送公安!因废气治理设施停运超过24小时...
去年,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对江西瑞雅药业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废气总排口前端总液碱喷淋装置)超过24小时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最终,该公司被罚款31万元,并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1日,宜春市生态环境局接用电监管第三方公司反馈“江西瑞雅药业有限公司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总液碱喷淋泵没有开启”问题,执法人员于当日上午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检查发现“一级碱洗”总液碱喷淋装置未开启,经查为液碱喷淋泵未运行,检查时该公司工作人员正在对液碱喷淋泵电机进行现场更换,完成总液碱喷淋装置电机更换后,喷淋装置于当日上午11时开始恢复正常运行。经查看用电监管平台历史数据显示:2024年6月10日早上7时15分至6月11日上午11时期间,103、104车间正在生产但总液碱喷淋泵未启用,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被处以叁拾壹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进一步处理。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二部分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项细化为:“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一般工业废气的且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处罚幅度20≤A<40(万)”的规定及《宜春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2023-2025)》第四条和附件1“表5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细化表”的规定进行裁量。
来源:环保365
声明:本网对转载、分享、陈述、观点保持中立,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版权问题,请与本后台联系,我们将尽快删除内容!
责任编辑:季含
声明:
1、凡本网注明中国城乡观察网,所有自采资讯(含图片),如需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2、部分内容转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电话:4000123612
相关阅读
2025-09-26
2025-09-26
2025-09-25
2025-09-25
2025-09-25
2025-09-24
2025-09-23
2025-09-23
热门推荐
阅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