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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宏伟律师就“中华鱼6688”名誉侵权的声明

2021-03-23 来源:绍兴头条

  ——刘宏伟律师就“中华鱼6688”(实名王某鱼)新浪微博发负面帖构成名誉侵权的声明

  3月21日刘宏伟律师在“刘宏伟律师”百度界面第6页检索出“中华鱼6688”(实名王某鱼)故意捏造虚假事实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和刘宏伟律师负面帖,经求证是王某鱼(女,汉族,1970年5月5日出生,河北省邯郸市人,现住该市涉县合漳乡田家咀村3组18号,农民)在该新浪微博“中华鱼6688”所为:发布时间是2020年12月28日,截止日前已有781位阅读量,造成了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和刘宏伟律师巨大的名誉上的消极影响和人格损害。

  王某鱼(中华鱼6688)故意发布虚假信息“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大骗子刘宏伟”并发布了如下诽谤文字:我是一个普通的老百姓。应为儿子打架,我们这儿法院判的不公,急需要律师,经朋友介绍,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刘宏伟,后来我就给他打电话,他说把判决书给我邮过来。我就给他邮过去了。他看到判决书,说存在严重漏洞问题大的嘞。当时他给我发了一份儿信,他说这个案子好办,费用30万。当时签协议的时候,通过证人。先给他15万,2019年年底,把儿子给弄出来。再给他付清。刘红伟,刘骗子!承诺。或者保外就医。患者取保候审,他还说,有中央媒体,各大报社的记着。来曝光这个案子。后来我从百度上一搜就搜到啦!当时觉得他不简单。他就利用中央各大媒体。来骗取老百姓。就这样被刘宏伟骗啦!他骗的不止我一家。全国的老百姓多着呢。现在都在北京丰台区律师协会投诉他啦!刘骗子!他就不会办案,拿到钱就不管啦。签了协议不开发票。偷税漏税!这一种败类。败坏北京的律师名义,老百姓。打不起官司的。一个官司现在成了两个管司了!这叫雪上加霜。伤口上撒盐!全是借的钱!希望全国的老百姓看到,千万别再上当!

  下面图片,这就是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刘宏伟刘骗子的律师事务所!全是骗人的把戏。

  实际的情况是:2019年6月24日,王某鱼因田**聚众斗殴一案委托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刘宏伟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双方签订了《刑事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书》,该《委托书》代理权限: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申诉终止日止。《刑事委托代理协议》第6条工作费用6.2.2明确规定:上述费用甲方(王某鱼)于本协议签订时按照可能发生费用向乙方一次性支付30万元整(以到账为准),但从合同签订之日至案件终止王某鱼仅交纳了15万元,而《刑事委托代理协议》第5条律师代理费5.3上述律师代理费的支付时间及方式明确释明: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律师代理费。

  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NO98196595、NO98196596。

  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指派刘宏伟律师和宋**律师接案以后到河北邯郸监狱会见了田**,完成了《刑事申诉状》,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申诉状》,2019年10月31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冀04刑申84号《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关于你申诉提出你的行为不属于恶势力犯罪的问题。经査,你经常与宁**等人纠集在一起,自2016年至2018年两年内以暴力手段在涉县县城及周边区域实施聚众斗犯罪1起、寻衅滋事犯罪5起,严重扰乱了当地的治安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原审据此认定你的行为属于恶势力犯罪并无不当。

  关于你申诉提出原审对寻衅滋事罪量刑不当的问题。经查,你纠集他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2起,与他人纠集在实施寻衅滋事犯罪3起,其中3起寻衅滋事犯罪均造成被害入轻伤的后果,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原审鉴于你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已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

  该王某鱼委托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该程序终结后,我所向王某鱼催要拖欠的15万元代理费遭到拒绝,即便如此刘宏伟律师又无偿的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诉,并在2020年3月25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交邮了《刑事申诉书》。田**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的终审判决是2019年5月15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4刑终326号《刑事判决书》,在生效判决6个月以内可以提起“有新的事实和理由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刑事再审”,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是在2019年6月与王某鱼签订的《刑事委托代理协议》和《授权委托书》,接案以后刘宏伟律师和宋**律师立刻到河北邯郸监狱进行会见,核实刑事再审的新证据,完成《刑事申诉状》,并由“田**”在2019年9月18日在《刑事申诉状》上签字,2019年10月18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刑申84号《司法公开告知书》告知田**本案的受案信息,表明刘宏伟律师在规定的2019年11月之前的有效期内完成了所有的再审程序,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10月31日作出了《驳回申诉通知书》(2019)冀04刑申84号。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在王某鱼欠费的情况下授权义务、代理流程没有任何问题。

  王某鱼在负面帖中谎称“他(指刘宏伟)就利用中央各大媒体来骗取老百姓”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诽谤行为。

  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和刘宏伟律师没有给涉案相对人原审和第二审法院曝光,《刑事委托代理协议》和《授权委托书》也没有该委托事项,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没有违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条文正解第三十七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解释:根据第37条规范,这里只禁止了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亲友、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案卷材料,并未明确禁止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本人提供。

  该案终结以后王某鱼在2020年11月30日伙同他人聚众扰乱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的单位秩序: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昼夜滞留,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无奈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申请立案,2020年12月9日警方以王某鱼等人聚众扰乱单位秩序向受害单位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送达了《京公丰(太)受案字【2020】51580号受案回执》。

  名誉侵权指的是文学作品、通告文字、行为语言或其他形式对当事人产生了名誉上的消极影响所构成的一种违背人权的行为,行为人要负法律责任。

  任何个人、媒体不得发布捏造虚假信息、刊登新闻、PS图片,否则构成名誉侵权。如果是真实事件发布,则不构成名誉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鱼”(王某鱼)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大骗子刘宏伟”的文章在互联网发布后造成我所和刘宏伟律师重大的名誉和人格损害: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造成了律师事务所的重大损失、损害后果和王某鱼的过错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王某鱼的行为已经涉法。

  刘宏伟律师已经委托律师向王某鱼郑重发出《律师函》,并做好了备诉的准备。望不明真相的网友不能再有负面跟帖和发布,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谓言之不予。

  来源;http://www.sx198.com/ArticleView_1564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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