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县 55 台客车排放标准争议:合同约定与实际检测的诉讼拉锯战
2025-09-24
来源:网络新闻
2014 年,河北保定市唐县 “达八方公共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八方)从山东 “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公司)购置 55 台营运客车,双方在购车合同中明确约定车辆需符合“国五” 排放标准。然而这场看似普通的商业交易,却因车辆实际排放水平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引发了一场持续数年的诉讼拉锯战。
(图为达八方提供的购买合同,合同中标明是购买车辆需符合“国五”标准)
购车暗藏隐患:国五约定与国二实测的巨大落差
据达八方公司负责人介绍,2014 年购车时正值当地公交系统升级换代,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中中通公司作为供应商。合同中专门列明 “车辆尾气排放需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国五)”的条款,这在当时属于行业较高标准。因国家车辆管理相关规定,新车注册登记时无需进行排放检测,达八方公司在接收车辆后顺利完成上牌并投入运营,首年运营期间未发现异常。
转折发生在 2015 年 11 月的年度检验环节。当达八方公司按规定将 55 台客车送检测机构进行首次年检时,检测结果显示这些车辆的尾气排放仅达到“国二”标准,与合同约定的“国五”标准相差三个等级。这一结果让公司管理层震惊不已——国二标准是我国 2004 年前后实施的排放限值,比国五标准在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上宽松数倍。
国二与国五标准的核心差异在于污染物排放限值差距较大:以柴油车为例,国二标准允许一氧化碳排放不超过1.0g/km,而国五标准将这一限值收紧至 0.5g/km,氮氧化物排放要求更是从国二的 5.0g/km 大幅降至 0.18g/km。如此巨大的差距不仅意味着车辆排放污染远超预期,更可能影响后续运营许可的延续。因此,达八方公司首次抽检的几台车辆尾气排放未能通过检测。
到2016年底,55台车尾气全不合格,虽然厂家中通客车方面有几名技术人员前去进行调试,但还是未能通过检测,唐县交通局开始要求整改,因整改一直未能达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个年检周期内,如车辆的三次复检不合格,交通管理部门将强制报废车辆,因此这55辆车被强迫退出运营。
诉讼拉锯:付款争议与质量反诉的法律交锋
因车辆排放问题协商未果,达八方公司暂停支付剩余购车款项。2017年,中通公司率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达八方支付拖欠的车辆尾款。而达八方随则提出反诉,主张中通公司交付的车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排放标准,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庭两次,主要围绕国家尾气排放(λ值)强制性标准(GB18285-2005)第4.3条规定的内容审理。这个第4.3条是这样规定的:发动机转速为高怠速转速时,“λ”值应在1.00±0.03或制造厂规定的范围内。达八方公司认为,中通客车的“λ”值为1.25±0.45,采用的是二元催化器,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是早已被淘汰的“国二”标准,现在国家强制执行的是“λ”值应在1.00±0.03的“国五”标准,采用的是三元催化器,所以达八方公司受骗了,损失应要由中通客车来负责。中通客车承认自己采用的是二元催化器,但依据“制造厂规定的范围内”这一点,厂家有权设定并生产“λ”值为1.25±0.45低于国家标准的车辆,并且法院认为达八方所购55辆客车在检测时均已上路行驶近2年,行驶公里数量有的超过50000公里,可能对尾气检测造成不确定的影响。”所以法院认定了厂家的说法,聊城市东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未支持达八方公司的反诉请求。达八方则认为,如果中通交付的客车符合“国五”标注,那么行驶的里程数是不影响尾气检测合格的。换言之,若是按照“国五”标准采用的是三元催化器,直至车辆运营至报废状态,尾气也是检测达标的。所以公里数不应是车辆尾气检测不合格的参考。故达八方提起上诉。
据达八方公司负责人介绍,2014 年购车时正值当地公交系统升级换代,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中中通公司作为供应商。合同中专门列明 “车辆尾气排放需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国五)”的条款,这在当时属于行业较高标准。因国家车辆管理相关规定,新车注册登记时无需进行排放检测,达八方公司在接收车辆后顺利完成上牌并投入运营,首年运营期间未发现异常。
转折发生在 2015 年 11 月的年度检验环节。当达八方公司按规定将 55 台客车送检测机构进行首次年检时,检测结果显示这些车辆的尾气排放仅达到“国二”标准,与合同约定的“国五”标准相差三个等级。这一结果让公司管理层震惊不已——国二标准是我国 2004 年前后实施的排放限值,比国五标准在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上宽松数倍。
国二与国五标准的核心差异在于污染物排放限值差距较大:以柴油车为例,国二标准允许一氧化碳排放不超过1.0g/km,而国五标准将这一限值收紧至 0.5g/km,氮氧化物排放要求更是从国二的 5.0g/km 大幅降至 0.18g/km。如此巨大的差距不仅意味着车辆排放污染远超预期,更可能影响后续运营许可的延续。因此,达八方公司首次抽检的几台车辆尾气排放未能通过检测。
到2016年底,55台车尾气全不合格,虽然厂家中通客车方面有几名技术人员前去进行调试,但还是未能通过检测,唐县交通局开始要求整改,因整改一直未能达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个年检周期内,如车辆的三次复检不合格,交通管理部门将强制报废车辆,因此这55辆车被强迫退出运营。
诉讼拉锯:付款争议与质量反诉的法律交锋
因车辆排放问题协商未果,达八方公司暂停支付剩余购车款项。2017年,中通公司率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达八方支付拖欠的车辆尾款。而达八方随则提出反诉,主张中通公司交付的车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排放标准,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庭两次,主要围绕国家尾气排放(λ值)强制性标准(GB18285-2005)第4.3条规定的内容审理。这个第4.3条是这样规定的:发动机转速为高怠速转速时,“λ”值应在1.00±0.03或制造厂规定的范围内。达八方公司认为,中通客车的“λ”值为1.25±0.45,采用的是二元催化器,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是早已被淘汰的“国二”标准,现在国家强制执行的是“λ”值应在1.00±0.03的“国五”标准,采用的是三元催化器,所以达八方公司受骗了,损失应要由中通客车来负责。中通客车承认自己采用的是二元催化器,但依据“制造厂规定的范围内”这一点,厂家有权设定并生产“λ”值为1.25±0.45低于国家标准的车辆,并且法院认为达八方所购55辆客车在检测时均已上路行驶近2年,行驶公里数量有的超过50000公里,可能对尾气检测造成不确定的影响。”所以法院认定了厂家的说法,聊城市东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未支持达八方公司的反诉请求。达八方则认为,如果中通交付的客车符合“国五”标注,那么行驶的里程数是不影响尾气检测合格的。换言之,若是按照“国五”标准采用的是三元催化器,直至车辆运营至报废状态,尾气也是检测达标的。所以公里数不应是车辆尾气检测不合格的参考。故达八方提起上诉。
(图为生态环境部的回复函)
达八方公司又上诉到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通过十余次的开庭,最后还是中通客车胜诉,二审法院针对“或制造厂规定的范围内”这几个字,征询了国家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内设部门大气司复函载明:“制造厂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范围可以宽于1.00±0.03要求”,于是根据这个回复,判达八方公司再次败诉,法院将中通公司自行制定低于国家标准的“λ”值1.25±0.45判定合格。
到此,达八方公司认为,既然车企可以自己制定标准还能得到法律的支持,那么,保定市唐县环保局和检测站就是错的,唐县交通局将他们的车停运也是错的。
2021年初,唐县达八方公司带着山东聊城法院的几份判决,回到河北保定市,在唐县相邻的县级市定州市,将唐县检测站和唐县环保局诉至法院,要求按照中通客车自定标准检测车辆并赔偿损失。然而,定州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还是裁定达八方公司败诉。定州市人民法院强调,企业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唐县检测站按照国标进行检测并判定车辆不合格是合法合规的。
至此,达八方公司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行业反思:标准衔接与检测机制的漏洞显现
此案暴露出机动车销售环节存在的标准衔接问题。环保部 2016 年发布的公告显示,国五标准采取分区域、分阶段实施策略,2016 年 4 月 1 日起东部 11 省市率先对公交用途重型柴油车实施国五标准,而全国范围全面实施则在 2017 年至 2018 年间。这意味着 2014 年购车时,国五标准尚未成为强制要求,为合同履行争议埋下伏笔。
更值得关注的是新车上牌检测机制的漏洞。按照当时规定,新车注册登记无需进行排放检测,导致车辆实际排放水平与合同约定不符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直到次年年检时,这一严重不符才浮出水面,此时车辆已投入运营近一年,给后续维权带来困难。
这场跨越数年的排放标准之争,不仅关乎 55 台客车的合同履行,更折射出机动车销售领域标准执行与监管的复杂图景,为行业敲响了规范合同管理与加强履约核查的警钟。
调查中北极海新闻客户端得知,达八方公司的55台车,在2016年底,便被当地交通局强制性退出了运营,因这家公司的运客量占全县的四分之一,为了当地居民的出行,他们又进了100台电动客车,那55台车在打了几年官司后,以报废处理。据达八方公司称,这次失败的购车交易给公司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可达千万。
到此,达八方公司认为,既然车企可以自己制定标准还能得到法律的支持,那么,保定市唐县环保局和检测站就是错的,唐县交通局将他们的车停运也是错的。
2021年初,唐县达八方公司带着山东聊城法院的几份判决,回到河北保定市,在唐县相邻的县级市定州市,将唐县检测站和唐县环保局诉至法院,要求按照中通客车自定标准检测车辆并赔偿损失。然而,定州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还是裁定达八方公司败诉。定州市人民法院强调,企业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唐县检测站按照国标进行检测并判定车辆不合格是合法合规的。
至此,达八方公司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行业反思:标准衔接与检测机制的漏洞显现
此案暴露出机动车销售环节存在的标准衔接问题。环保部 2016 年发布的公告显示,国五标准采取分区域、分阶段实施策略,2016 年 4 月 1 日起东部 11 省市率先对公交用途重型柴油车实施国五标准,而全国范围全面实施则在 2017 年至 2018 年间。这意味着 2014 年购车时,国五标准尚未成为强制要求,为合同履行争议埋下伏笔。
更值得关注的是新车上牌检测机制的漏洞。按照当时规定,新车注册登记无需进行排放检测,导致车辆实际排放水平与合同约定不符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直到次年年检时,这一严重不符才浮出水面,此时车辆已投入运营近一年,给后续维权带来困难。
这场跨越数年的排放标准之争,不仅关乎 55 台客车的合同履行,更折射出机动车销售领域标准执行与监管的复杂图景,为行业敲响了规范合同管理与加强履约核查的警钟。
调查中北极海新闻客户端得知,达八方公司的55台车,在2016年底,便被当地交通局强制性退出了运营,因这家公司的运客量占全县的四分之一,为了当地居民的出行,他们又进了100台电动客车,那55台车在打了几年官司后,以报废处理。据达八方公司称,这次失败的购车交易给公司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可达千万。
(图为达八方公司向全国人大请求界定书)
就在北极海新闻客户端介入采访时,达八方公司正在启动一个新的维权方式,那便是请求全国人大法工委给予界定,界定的内容为:“两个省的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了两种相反的判决结果,是《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正确还是《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裁定正确。”(记者 思远)
北极海新闻“拍案说法”律师观点: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于晓荷副主任认为表示: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对 “或制造厂规定的范围内” 这一法律条文的理解,认为厂家在该范围内有一定自主设定权,从而判决达八方公司败诉。定州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强调企业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认定唐县检测站按照国标进行检测并判定车辆不合格合法合规,裁定达八方公司败诉。这两种判决结果存在明显冲突,即在本案中,环境部大气司的复函与标准化法的规定在具体案件适用中出现了矛盾。聊城中院侧重于对特定技术参数规定中厂家自主范围的认可,而定州法院侧重于维护标准化法对企业标准的强制性约束。
故在本案中因为国家强制性标准才是国家的最低标准。生产企业必须生产严于国家标准的标准才是正确的标准。任何低于国家标准的企业行为均不适用。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复函有明显界定。事实是达八方公司车辆是按照国家标准和企业在环保部备案的标准“λ入”值1±0.03检验的,依法最终未被检验合格,不能上路运营,全部停运依法报废了的事实。国家标准也只有一个是对的,不能既左又右,国家法律只有一部,绝对不会出现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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