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停业整顿+罚款19.6万!臭气浓度采样时间间隔不满足HJ 905-2017规定要求被处罚
2025年9月24日,安庆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宜环罚〔2025〕19号、皖宜环罚〔2025〕20号)。安庆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当事人存在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行为,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业整顿;(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3)罚款人民币拾玖万陆仟元整(¥196000.00)。对公司总经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安徽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案
【案情简介】 根据2025年7月29日帮扶组对安徽力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合规性排查诊断时发现采样检测不规范的问题,我局于2025年8月20日、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2025年2月19日对力天公司DA001废气(焚烧炉)排放口采样时间分别为9:25-9:45、9:52-10:12、10:18-10:38,间隔不足4小时,采样间隔时间不符合《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05-2017)中4.4.1“生产周期大于 8h 的,采样间隔不小于4h”的要求,并于2025年3月6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HXS202501020-5)。
2.你公司2025年6月5日对安徽鼎旺医药有限公司开展无组织臭气采样时,对厂区布置了4个点位进行采样,每个点位采样4次,采集了16组样品,每组气袋只采了3L样品,采样体积未达到《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 1262-2022)中“8.4.4.1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嗅辨实验最低体积要求,并于2025年7月30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HXS202412067-16)。
你公司上述监测活动未遵守监测规范。
王某作为你公司总经理,是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和第四十条第二款“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营维护机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调查)、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工作,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环境监测(调查)、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营维护机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机构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或者在环境监测(调查)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的规定,经《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表18-2 ‘环境监测机构未依法实施监测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计算:涉及的服务对象数量,2家,14%;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1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50-10)×24%=19.6(万元)。
经本机关负责人召开集体讨论会议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业整顿;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3.罚款人民币拾玖万陆仟元整(¥196000.00)。
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调查)、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工作,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环境监测(调查)、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营维护机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机构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或者在环境监测(调查)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的规定,经《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表14 生态环境违法责任人员行政处罚裁量表”计算:环境危害后果情况,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0%;主观情况,一般过失,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10-2)×0%=2(万元)。
经本机关负责人召开集体讨论会议审议,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END 来源:环境监测小能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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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季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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