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臭气检测未按照要求做嗅辨员灵敏度管理资料库以及未购置正丁醇标气被责令整改
2025年9月10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公布一则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穗环(番)责改〔2025〕04031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发现当事人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行为,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1日前完成整改(按照环境监测规范进行采样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广东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案
【案情简介】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主要从事环境检测、职业卫生检测服务经营。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主要产生噪声、生活污水、实验室废水、实验室废气(非甲烷总烃、酸雾)、危险废物(实验室检测混合废液)等污染物。2025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5年4月3日出具的某检测(环)字第202504031号报告中,臭气检测项目没有按照HJ1262-2022的要求做嗅辨员灵敏度管理资料库,也没有购置正丁醇标气,该报告属于不实报告。当事人存在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2025年8月19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相片,2025年8月21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2025年4月3日当事人出具的某检测(环)字第202504031号监测报告等,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有关规定。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1日前完成整改(按照环境监测规范进行采样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认为整改所需的必要时间超出已给予的观察期期限的,应当在期限截止前提出延期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环境监测小能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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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季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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