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起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新余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数智监管,强化靶向治污,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持续加大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办了多起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违法犯罪案件,有效保护“蓝天碧水”,有力维护了群众环境权益。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新余市生态环境局现发布2025年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案例一:江西省某环保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5年2月26日凌晨,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西省某公司运营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突击夜查,发现其厂区一层污泥压滤间清洗水箱底部一根细管穿透地面通至负一层顶部,通过三通阀与该公司外排废水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管路相连,并设有一球阀,现场检查时球阀正处于打开状态,清洗水通过管路进入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并作为外排废水采样,清洗水箱由工作人员操控中控平台电脑切换。执法人员调阅污泥压滤间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存在多次拆装清洗水箱底部细管的行为,且在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测数据即将超标时通过安装该管道注入清洗水降低水污染物浓度。经调查,该公司涉嫌通过干扰采样等方式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的规定,新余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调查,认定该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主要违法人员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案例启示】涉案企业利用污水处理设施管路复杂性,在吊顶区域安装三通管道干扰自动监测设备采样,作案手法隐蔽,不易被发现。执法人员充分利用“人防+技防”,通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系统,发现自动监测数据的异常变化,通过调取视频监控,锁定违法行为,并迅速移送公安机关,加大联合查处力度,使得企业通过干扰采样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现出原形,形成了自动在线监测的科技力量和现场调查人员专业力量的紧密结合,增强了生态环境执法震慑力,有力保护生态环境。
案例二:新余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5年6月5日,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系统对某建材有限公司开展非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多次在系统平台以“按生产计划短期停运”为由,将“窑炉烟囱”监控点工况标记为“焖炉”,其间该公司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超标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开展现场突击检查并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经调阅该公司生产记录台账并调查询问相关工作人员,发现该公司在上述标记“焖炉”时段均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与平台标记“短期停运”不符,导致系统平台将正常生产状态下的超标数据因标记“焖炉”而识别为无效数据。经调查,该公司涉嫌通过虚假标记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的规定,新余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调查,认定该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调查。
【案件启示】涉案企业通过虚假标记掩盖超标排放的行为,反映出当前环境违法行为呈现“专业化、隐蔽化”的趋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改变常规执法单一的“现场检查”模式,充分运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系统开展非现场执法,精准发现问题线索,开展现场检查,快速锁定证据,形成从非现场执法发现问题到现场检查锁定问题的快速转化,提升了生态环境执法办案效能,并通过“行刑衔接”,加快与公安机关联动,筑牢了生态环境防线,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组合拳。
来源:生态环境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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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季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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