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术为“饵”,电话作“钩”:揭开帮信犯罪引流黑幕
案例作者
杨 丹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庭法官助理
陈某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话术为“饵”,电话作“钩”:揭开帮信犯罪引流黑幕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陈某某向霍某某提议通过电话拉人进QQ群牟利。随后,霍某某租用场地成立办公点并招募话务员;张某某、李某以劳务公司名义招募安某某等人,形成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陈某某通过朱某某从境外获取被害人电话号码及诈骗“话术”,经霍某某分发给各成员。话务员冒充证券公司员工,依照“话术”诱骗被害人加入指定QQ群,团伙按拉群人数获取利益。朱某某通过虚拟货币软件向陈某某支付报酬,陈某某再层层下发。至案发,陈某某向霍某某支付16.0595万元,霍某某等人向话务员及同伙发放工资、分红超7万元,其中被害人刘某某被诱骗后遭遇诈骗,损失达13万元。案发后,朱某某主动投案,霍某某等人经传唤到案,六人均预交罚金,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手机30部。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霍某某、朱某某等六人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仍以电话“引流”方式提供广告推广,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予以纠正。结合自首、退缴等量刑情节,分别判处六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作案手机。
六人提出上诉、检察院抗诉后,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六人行为符合帮信罪构成要件,量刑适当,遂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厘清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界限。犯罪客体上,帮信罪主要侵犯网络管理秩序及公民财产权,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本案中行为人通过电话“引流”直接危害网络安全及被害人财产,未直接破坏个人信息流转秩序;客观行为上,帮信罪表现为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等帮助行为,本案中电话号码由上游提供,行为人未直接非法获取或出售公民信息,仅实施电话诱骗进群的推广行为;主观故意上,帮信罪行为人主观上以获取经济报酬为目的,明知其行为可能被用于犯罪仍提供帮助,本案中行为人明知拉群行为可能导致诈骗,仍为获利积极实施推广,符合帮信罪主观构成要件。
本案以司法实践明确,为网络诈骗提供“引流”服务,即便涉及公民信息使用,若未直接实施非法获取、出售行为,且以推广获利为目的,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同类案件裁判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也警示公众切勿因蝇头小利沦为犯罪“帮凶”。
责任编辑:汪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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