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机构停业整顿,罚没超30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近期,阜阳市生态环境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罚〔2025〕10号,安徽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因在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被责令停业整顿,罚款29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012元。
安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9日、3月20日、3月24日、4月27日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通过调阅你单位检测报告原始记录和监控视频,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你单位于2024年11月15日对安徽省***酒业有限公司2024年11月份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比对检测项目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AHAC-HJ241136)显示,该公司污水总排口实际水样比对结果中氨氮三组样品自动仪器测定值分别为9.51㎎/L、5.38㎎/L、8.31㎎/L,实验室测定浓度分别为10.8㎎/L、6.19㎎/L、7.42㎎/L,相对误差为-11.9%、-13.1%、12%,符合标准限值±15%的误差范围,结果评定均为合格。查看报告编制人员的电脑,电脑桌面“未出报告”文件夹中有该报告原始文档,显示该报告三组样品氨氮实验室测试浓度分别为10.8㎎/L、6.42㎎/L、11.8㎎/L,相对误差分别为-11.9%、-16.2%、-29.6%,有两组数据不符合标准限值±15%的误差范围,结果评定分别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并对后两组不合格数据进行了黄色标注。经调查,该份检测报告中氨氮实验室检测结果有两组数据为不合格,你单位实验室主任安排实验员将原始不合格数据修改为合格数据,最终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
2. 你单位于2025年1月18日对阜阳***污水处理厂废气自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AHAC-HC2412574)显示,有组织废气检测结果中的臭气浓度最大值为977;你单位于2025年2月5日对太和县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物填埋场2025年1月环保检测项目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AHAC-HC2501414)显示,无组织废气检测结果中的臭气浓度为10L。查看你单位原始记录显示,上述两份检测报告臭气分析时间均为2025年1月11日11:00至2025年1月11日15:00,调阅你单位4楼嗅辨室走廊监控视频,在臭气分析时间内无嗅辨人员进入嗅辨室,你单位未开展废气嗅辨工作,却出具臭气浓度合格的检测报告。
3. 你单位于2025年2月21日对安徽省***酒业有限公司2025年上半年废气、废水自行监测项目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AHAC-HC2501362)显示,无组织废气检测结果中的臭气浓度为10L,查看原始记录显示,该检测报告臭气分析时间为2025年2月15日13:00至2025年2月15日18:00,调阅你单位4楼嗅辨室走廊监控视频,在臭气分析时间内无嗅辨人员进入嗅辨室,你单位未开展废气嗅辨工作,却出具臭气浓度合格的检测报告。
4. 你单位于2025年3月4日对阜阳**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废水、污泥1月抽检项目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AHAC-HC2501346)显示,污泥检测结果中粪大肠菌群菌值为0.38g/个,查看该报告原始记录,该项目污泥大肠菌群复发酵培养时间为2025年1月19日14:25—2025年1月20日14:30,查看监控视频,在复发酵培养时间内,你单位分析人员并未进入培养室,未对检测污泥样品进行复发酵培养,却出具污泥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
你单位构成在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另查明,你单位出具以上5份检测报告收取检测费用(违法所得)13012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罚告〔2025〕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在规定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调查)、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工作,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环境监测(调查)、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营维护机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机构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或者在环境监测(调查)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8-2“环境监测机构未依法实施监测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1)涉及的服务对象数量(3家以上),裁量百分值28%;(2)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裁量百分值0%;(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值1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百分值10%。案件总分值为48%,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0000+(500000-100000)×48%=29.2万元。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停业整顿;
停业整顿的方式: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业整顿,并采取整改措施,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明确整改措施、具体责任人员等事项。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擅自恢复生产营业。
停业整顿的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至完成整改任务后报我局备案之日止。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业整顿情况开展后督察,并在解除停业整顿后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你单位存在拒不停业整顿、擅自恢复营业等情形,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2. 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贰仟元整(¥292000);
3. 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叁仟零壹拾贰元整(¥13012)。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日
(本文有删减)
来源:生态环境圈
责任编辑:季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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