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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法院,同一案由事实,两种判决结论?

2020-07-09 来源:莞讯网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总书记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这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11月8日,总书记在中办《文摘》(第160期)《当前农村涉黑问题新动向值得关注》上作出批示:从此件看,当前农村涉黑问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请中央政法委牵头有关部门加强研究,摸清底数,找准病灶,拿出方案。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扫黑除恶要与反腐败结合起来,与基础“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加强基础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之后,总书记又亲自决策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后7次做出重要批示,并亲自批准了《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社会黑恶势力的干预,给部分民众正常的社会权益权利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威胁与伤害。黑恶势力甚至干预到了司法系统。在浙江金华的义乌市,就出现了此类案件。

  先看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结论:

  1、“贝仕民受楼永亮的指示向吴中平转账因为公司增资的需要,故吴中平收到该款项并不存在给付目的欠缺之情形,因此,贝仕民以不当得利之诉因要求吴中平返还案涉的600万元款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7民终2821号

  2、“本院据此确认被告并未将该600万之作为接受原告委托而转交给叶会福的款项,而是作为自有资金出借给了叶会福,故应当认定被告未曾履行转交义务,被告占有该600万元款项并无法律依据,应当返还予原告。”——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2民初16213号 审判长龚益卿

  “吴中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民终1737号 审判长楼俊,审判员陈旻尔

  以上相互矛盾的判决,均出自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出何由?

  在2017年义乌一审判决中,贝仕民和楼永亮认定为“一体”,“故本院认为原告贝仕民转帐给被告吴中平的4200万元系一个整体。”两次的股份转让涉及资金1亿多元,且楼永亮向吴中平借款2000万元也出具借条,至今未还,而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民终1737号的判决是要吴中平归还600万元,外加利息,因属“不当得利。”

  楼永亮、贝仕民属黑恶势力,已于2019年10月被逮捕,为何至今在相关案件中影响力仍然存在?而原告楼永亮曾委托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主任楼青松现逃至国外,目前正在被抓捕中,一连串的因果关系,有待查明真相。

  一、法院既然认定“原告贝仕民转帐给被告吴中平的4200万元系一个整体”,又为何要肢解600万元作为“不当得利”?

  二、法院既然已经把贝仕民和楼永亮认定为“一体”,为何又以“楼永亮”的名义提起诉讼?600万是高瑞投资公司里挪用出来的钱,岂不是公司的钱起诉股东自己,因高瑞公司欠股东钱?

  三、既然是欠被告人2000万的借款,且有借据为证,“不当得利”从何而来?

  四、先后两次股份转让款达1亿多,且楼永亮分文未付,为何吴中平依然欠楼永亮600万?

  五、作为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执法主体,同一法院,同一事实,同一案由,两种判决,两种结论为哪般?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2民初16213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民终1737号

楼永亮向本人借款2000万元的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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