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规定3个,实际有141个!企业因违规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被罚
湖北省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近日在检查中发现,一家甾体激素类原料药及中间体生物发酵企业存在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设置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问题。 2025年4月,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执法人员对这一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萃取、精制提取工序产生的气态污染物虽经RTO蓄热焚烧设施处理后通过综合废气排放口外排,但发酵工序产生的气态污染物未经有效收集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外排废气中含有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等污染物。 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排污许可证明确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气口设置数量为3个,分别为综合废气排放口、01锅炉排放口、02锅炉排放口。然而,实际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生产场所实际设置的废气排放口数量为141个,与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废气排放口数量不符。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即“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9.5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详情如下:
【案件启示】
排污物许可制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是推动落实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排污企业要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强化企业管理,落实生态环保主体责任,避免因管理不到位导致的行政违法行为。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明确要求污染物排放口的位置、数量、排放方式和去向必须与许可证规定相符。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排放口数量、位置、排放方式和去向等要求组织生产。本案中企业实际设置的废气排放口与许可证核准的不符,暴露出其环境管理意识薄弱、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企业应引以为戒,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对生产设施与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维护,确保实际运行情况与排污许可证内容完全一致,杜绝“证实不符”等违规行为。
来源: VOCs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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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季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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