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立法规范外文公示语
针对公共场所英文标识拼写错误、翻译不当、中式英语等问题,深圳将以特区立法对外文公示语使用和管理加强规范。近日,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发布通告,就《深圳经济特区外文公示语使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
深圳在2013年已制定外文公示语领域全国首部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公示语英文译写和使用管理办法》。此次立法在已有实践基础上对外文公示语的设置和使用予以进一步规范,旨在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打造更具全球影响力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30条,其中定义的外文公示语是指在深圳经济特区内公共场所使用的向公众提示场所名称、导引、设施用途和行为指示等信息的中文对应的外文译文。公共场所区分为应当设置场所和鼓励设置场所。应当设置场所主要包括出入境口岸、城市道路、公园、应急避难场所、公共文化体育场所、本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涉外政务服务窗口等具有较强公共属性或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场所。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应当设置场所设置外文公示语实行备案制,对鼓励设置场所不要求备案。
此次意见征集将截至4月17日,市民可通过深圳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栏目了解详情、提交建议。
责任编辑: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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