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公安交警曝光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为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和法治意识,切实提高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公安交管部门持续开展“五大曝光”行动,现将“交通事故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
12月7日18时许,马某某驾驶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蔚县蔚州镇广场路口处,右转弯的过程中,与由西向东行驶孙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马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无责任。
案例二
12月10日8时许,赵某骑行电动自行车沿五一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黑石坝路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与由南向北通过人行横道李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赵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赵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案例三
12月11日8时许,李某某驾驶小型汽车沿桥东区马路东街道站前东大街沙河公园门口路段由南向北倒车驶入站前大街时,与沿此路段由西向东未注意观察行驶,康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康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之规定。
当事人康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之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李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康某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张家口公安交警提醒
交通事故猛如虎,生命安全大如天。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摒弃交通陋习,抵制交通违法。同时希望每一位交通参与者,能够引以为戒,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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