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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新吴区法院“小题大做”执意对一房企启动破产清算的背后玄机

2020-11-04 来源:法制与社会

  近日,福建五洲集团向媒体反映,江苏无锡新吴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执转破"的案件中,对公司提出的异议置之不理,也未启动任何破产审查程序,仅用11天时间,以没有及时偿还一对夫妇11718元延迟交房违约金为由,对一家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的龙工房地产企业做出破产裁定,新吴法院做出破产裁定后,小题大做,不顾广大业主的呼声,不召开债权人会议,执意启动破产清算程序,造成楼盘烂尾、无法验收等严重的社会问题和社会隐患,同时,新吴法院为了把案件办成铁案,连与龙工公司相关联的企业也要整垮,其背后玄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破产裁决导火索:延迟交房违约金11718元

  据了解,福建五洲集团有限公司系无锡龙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龙工公司")的原股东之一,龙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0万元,公司的一位负责人介绍,龙工公司之前在无锡开发的"君域嘉园"一、二期楼盘,在当地均有良好的口碑。

  该负责人说,可是到了开发"君域嘉园"第三期楼盘时,由于天气等诸多原因造成了龙工公司开发的部分楼盘存在延期交房的情况(按照合同约定,因天气原因等不可抗力造成延期的,工程期限可以依法顺延),导致部分购房者到有关部门上访反映相关情况。

  龙工公司非常重视众多购房者的诉求,经多方努力,克服了种种困难,并于2017年6月份前全部交付使用所有房产。

  由于延期交房,90多户业主到法院起诉,要求龙工公司赔偿延迟交房违约金,每户大约1万多元,共计100多万元。

  公司一位法务说,正是因为这小额的违约金,公司没有及时补偿,被一些有心人利用炒作,令龙工公司陷入了多方绞杀的无底深渊!

  从立案到破产裁定,新吴区法院仅用了11天

  龙工公司的一股东称,由于龙工公司没有及时补偿购房者丁某、戴某夫妇违约金11718元,2018年7月,丁某、戴某夫妇二人遂向新吴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对龙工公司破产清算申请,8月1日新吴区法院登记立案。

  该股东说,龙工公司在8月2日收到法院的破产申请通知后,8月6日向新吴区法院提出了异议,但遗憾的是,新吴区法院却对异议置之不理,时隔5天,2018年8月11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就作出(2018)苏0214破申8号民事裁定。

  龙工公司的代理律师说,新吴法院从立案到破产裁定仅用了11天,实际上公司从8月6日提出异议后,新吴法院仅用5天时间,期间并未启动任何破产审查程序,也没有任何的书面告知或听证,就做出了对龙工公司的破产清算裁决,律师说,破产裁定牵涉方方面面问题,是一个非常庞大的工程,因为企业破产的情况很复杂,有的破产一年都未必能够清算完毕,更不要提说有多少个工作日能够结束。因此,新吴法院仅用11天时间就做出破产裁定,是非常草率的,是不负责任的。

  龙工公司说,新吴法院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就违法违规做出破产裁定,其目的很明显,一棍子打死,让公司没有翻身及申诉的机会。

  该股东称,该裁定致使龙工公司经营立即陷入困局,"君域嘉园"房地产项目三期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进展停滞,至今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事宜,严重影响了众多业主与债权人利益,产生重大的社会稳定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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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几图图片说明:新吴区法院从登记立案到破产裁决仅用11天,扣去龙工公司8月6日提交异议,仅用5天时间,新吴法院如此短的时间内对龙工公司做出破产裁定,其中的猫腻让人遐想不已!

  龙工公司: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情况,不符合破产清算条件

  公司法务称,新吴区法院裁定受理龙工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时候,龙工公司并不是资不抵债,因此公司是不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其理由如下:

  其一、当时龙工公司的银行账户含保证金约人民币570万元,已解除抵押住宅即可回收应收款543万元,应收租金90万元,加上未销售的不动产和动产等资产预估价值人民币约1.8亿元,新吴区法院受理龙工公司破产清算案件时龙工公司总的资产有人民币约1.9亿元,龙工公司资产充溢。

  其二、龙工公司当时对外负债的到期债务仅仅只有人民币600多万元,且其中385万元债务已以公寓设定抵押,龙工公司根本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规定,龙工公司不符合企业资不抵债的破产受理条件。

  新吴区法院无视众多业主呼声,一意孤行

  龙工公司在收到法院的通知后,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偿还了对破产申请人丁谋、戴某夫妇的全额债务,2018年10月11日,破产申请人丁某、戴某夫妇向法院申请撤回对龙工公司的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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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一代表说,新吴区法院出(2018)苏0214破申8号民事裁定,造成君域嘉园房地产项目三期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进展停滞,严重的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2018年8月23日,所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业主均联名请求新吴区法院不予将龙工公司纳入破产清算程序,并向新吴区法院递交了申请书,但新吴区法院仍然不予采纳,无视众多购房者和业主的呼声,执意继续启动破产程序,导致众多业主至今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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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专家:新吴区法院的破产清算裁定存在三大违法违规之处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214破申8号民事裁定之后,引发了龙工公司的资金链断裂,公司开发的诸多楼盘面临无法继续完工,也无法进入验收阶段,造成了诸多的烂尾楼,严重影响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等一系列问题,造成很大的社会矛盾,同时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引起了一些法学专家的极大关注。

  北京一位不透露姓名的法学专家在认真研究这起"执转破"案件时指出,新吴区法院作出(2018)苏0214破申8号民事裁定存在三大违法违规之处:

  一、新吴区法院对于龙工公司通过执行程序直接移送破产审查并立案受理缺乏管辖权。

  法学专家指出,新吴区法院认为龙工公司在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新吴区法院具有管辖权,这是新吴区法院对法律的刻意曲解。

  该专家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之规定,"执转破"案件应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

  法学专家称,龙工公司破产清算案系"执转破"案件,由无锡新吴区法院直接受理,未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裁定,因此,实际上,新吴区法院无权管辖龙工公司的破产清算案。

  因此,新吴区法院受理龙工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也是非法的。

  二、新吴区法院公然违反国家的审判人员回避制度,司法程序严重不公。

  法学专家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的规定,强制执行龙工公司财产的执行程序主办法官、破产清算审理审判人员和其他与破产相关案件的审判人员均应当为不同的人员。

  但是,新吴区法院在处理龙工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及其他相关案件之时,前述所有程序均由一名审判人员(孙某某法官)负责办理,所有事务均由孙某某一人裁决,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审判人员回避的制度,也严重侵害了控告人和龙工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新吴区法院至今未召开债权人会议,严重侵害企业、债权人和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法学专家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的规定,本案应当在2019年初之时召开债权人会议,然而,新吴法院立案至今已经两年多的时间,至今未召开债权人会议,未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核定,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任何的保障。

  同时,拖延时间也造成了开发的楼盘迟迟无法验收,严重损害了广大购房者的利益,极易造成大规模的群体事件,容易造成社会动荡的隐患。

  背后玄机:存在收益共享、互相庇护的可能性。

  龙工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新吴区法院裁定龙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是否经过合格的司法审查程序、破产条件是否具备均存在重大的疑问。具体如下:

  首先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作为基层法院是否有权受理破产案件,且无需经过上级法院的批准裁定或许可;

  其次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对于无锡龙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案件的审理、执行、受理破产、破产撤销权纠纷审理等各个司法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龙工公司有足够理由怀疑以上司法程序仅由极少数法官从中主导;

  再次申请人丁某、戴某夫妇仅对龙工公司享有到期债权11718元,并无足够动机主动申请龙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若由法院动员是否存在程序瑕疵;

  最后2018年进入该破产程序至今,未按规定召开第一次债权人大会,至今没有组建债权人委员会,亦未开展任何的听证程序与破产异议审查程序;

  律师说,新吴区法院为了把案件办成铁案,试图增加破产管理人的破产财产数额,进而增加破产管理人的管理收益,不惜刻意曲解法律,利用破产清算程序,恶意破坏金融市场的稳定。通过司法判决强行判决撤销龙工公司与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合法的房产抵押登记;另外,新吴区法院违法开展破产清算的行为也严重侵害了龙工公司关联企业潍坊环球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金辉实业有限公司及案外人康志强、连淑茹的合法权益。

  一名法学专家一针见血的指出,新吴区法院小题大做,不遗余力地往死里整龙工公司及龙工公司相关联企业,其背后玄机:不排除破产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与少数法官在破产管理费用上收益共享、互相庇护的可能性。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全国人民都在关注

  今年4月份,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撑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方针路径,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但是,无锡新吴区法院却逆潮流而行,肆意妄为地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不仅将企业非法纳入破产清算程序,甚至,只要与该企业有一点点关联,都要一并给整破产倒闭方才罢休。

  综上所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在(2018)苏0214破申8号破产清算案件中,存在诸多的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恳请上级有关部门依法纠正无锡新吴区法院违法受理龙工公司破产清算案件,撤销破产管理人,并依法纠正因龙工公司破产受理引发的相关案件,以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fzyshcn.com/society/G2011788NT5D.shtml?tdsourcetag=s_pcqq_aiom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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