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拆除重建类更新单元规划审批规定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段琳筠)记者昨天从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获悉,根据最新印发实施的《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规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由各区城市更新机构审查,报区政府或建环委审批。
据了解,《规定》对深圳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各区政府、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管理中的职权作进一步界定。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工作,拟定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管理政策,组织编制相关技术规则、标准,制定管理规范。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更新单元规划制定与修改的审议、报批或者审批。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负责更新单元规划制定与修改的审查和报批,包括规划初审、规划草案公示及意见处理、规划公告、规划成果归档等相关工作,并做好相关政策解读与宣讲、规划数据统计及信访维稳等工作。
《规定》明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由区城市更新机构审查,报各区政府或建环委审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坚持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流程、统一时限的原则,各区不得随意增设或调整相关规程。
《规定》指出了不予申报更新单元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三种情形:一是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未满两年的;二是城市更新单元内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用地;三是对于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划确认程序完善相关手续,不再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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