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外界干扰 怀化推行市管国企“企案组审”
7月上旬,湖南怀化某市管国企纪委将自查自办的对某基层单位防汛备战不力问责案件移送市纪委监委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审理。“移送审理前,我组以国企纪委报送资料完成形式审核,形成有效沟通,使案件迅速进入审理程序,审理人员对案件事实证据、性质认定、程序、处理意见等逐一审核,通过补证退查完善证据,从而确保案件质量。”怀化市纪委监委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干部刘闫介绍说。
市管国办理的违纪违法案件移交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审理,源于不久前建立的怀化市管国企纪检监察机构“企案组审”工作机制。
今年,怀化在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中,发现市管国企纪检监察机构办理的案件存在处理程序、审理流程欠规范,特别是个别违纪情形相当的案件处理标准不一、畸轻畸重。怀化市纪委监委高度重视,由联系市管国企的第一监督检查室牵头开展走访调研,与相关国企纪委、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举行多次“诸葛亮会”。结合怀化实际,经过多轮征求意见和修改打磨,5月初在湖南省出台了《怀化市属国企纪检监察机构“企案组审”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分为总体要求、案件的沟通程序、案件审理程序、处分执行程序等5大块,对市管国企纪检监察机构查办案件的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范。“这个机制明确,所有市管国企纪检监察机构对其办理的需追究监察对象纪律法律责任的案件,统一移送市纪委监委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进行审理,遇到疑难案件由市纪委监委联系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组及相关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会商解决,从机制上保障了案件质量。”怀化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郭文介绍。
怀化某国企纪委办理的一党员职工与他人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时,多次向负责棚改项目审批的干部送现金共计6.5万元,最终通过虚构安置户等手段获取棚改资金。今年6月底,该案以违反廉洁纪律移送审理。经审理组研究认为该案定性不准,该党员职工是行贿行为,因过追溯时效,应给予党纪政务重处分。目前该案已退承办单位重新调查。
据了解,“企案组审”机制要求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审理人员须加强与市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沟通,未出现分歧情况下,做实补证退查,完善证据。根据审理情况,开展审理谈话,形成审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移送单位。
另一起案件中,某市管企业党委要求企业纪委从严处置所有涉案人员,形成警示与震慑。立案阶段,该企业纪委与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进行沟通,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提出“聚焦领导干部+第一种形态”的考量,避免问责泛化。
移送审理后,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强调“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即领导干部作为拍板决策的责任主体需承担主要责任,提出对该事件中非主导作用的普通参与人员或“被参与”人员情节轻微、主动配合调查且认错态度好,应采用第一种形态处理的意见。
“组织给了我们一个知错就改的机会,以后将切实遵纪守法、努力工作来回报组织的严管与厚爱。”问责落地后,该企业涉案党员、职工均表示处理得当、心服口服。
“企案组审”过程中对各市管国企纪委办理的同类案件进行统一标准、平衡尺度,避免因企业差异导致的处理失衡,维护纪律执行的一致性,确保案件处理公正规范;审理过程中对每个案件从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到定性处理等环节严格把关,不断提升案件质量,确保每起案件都经得起检验。
统计显示,今年来怀化“企案组审”的10余起案件无一申诉。“通过统一审理,及时总结案件审理中的共性问题,督促国有企业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有效推动国有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刘闫表示。
责任编辑:汪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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