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女生为和男友约会从家中翻窗时坠亡,女方父母起诉男友及物业索赔,法院一审:均不存在过错,全部驳回 红星新闻 2026年2月4日 21:17 216人
2026-02-05
来源:红星新闻
为和男友约会,15岁女生张某从家中卧室窗户翻出,却意外坠亡。女生父母随后将女生的男友丁某及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各项损失30余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丁某与女生张某的意外坠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过错,而物业公司对于张某的意外坠楼也不存在过错,驳回了女生父母的诉讼请求。
男友去找女生 女生从父母家翻窗外出时坠亡
一审判决书显示,女生张某的父母诉称,此前经公安机关调查,被告丁某通过“探探”App与张某认识,并与张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且同居生活。双方认识期间,丁某引诱张某共同通过消防走廊翻越至女生父母家中,还诱导张某从卧室窗户翻越至消防走廊外出。案发当晚,丁某与张某进行约会见面,仍然引诱张某从卧室窗户翻越进入消防走廊过程中发生坠楼事件,同时丁某也进入小区通过电梯进入消防走廊现场查看,却没有进行施救。
女生父母认为,小区的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条件,存在服务管理过错,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是引起张某发生坠楼的原因,存在重大管理过错。
此外,经濮阳县公安局城南新区派出所进行调查认定,张某坠楼死亡不是他杀,不是刑事案件,是意外坠楼死亡。
小区物业方辩称,房屋和消防连廊的设计和施工均符合法定标准,此外,小区物业方认为,张某翻越卧室窗户坠亡,其监护人和本人应当承担责任,张某已经年满15周岁,已经参加工作,对于自身安全应当有注意义务,根据其年龄、智力、文化水平等因素,对高空攀爬的危险行为也应当有清晰的认知。而张某父母是其监护人,对张某的动向未多加关注,未制止张某的危险行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当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 物业及女生男友均不存在过错 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二被告对于张某的死亡是否有过错,是否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关于被告物业公司对于张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张某死亡已由公安机关排除刑事案件,系意外坠楼,案涉房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给张某父母,张某父母与被告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由被告物业公司对张某父母所居住小区的共用部分进行清洁、维护、排除妨害等一般性的维护和管理等。
其一,张某父母提交证据并未显示被告物业公司对案涉合格房屋进行了违法改造,该房屋与消防连廊间的距离以及消防连廊栏杆的高度,应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距离;
其二,女生张某的父母主张被告物业公司未设置安全警示标示、门禁人脸识别系统未成功拦截丁某,存在物业服务过错,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确定该待证事实的真实性,且其提交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未对此作出约定,上述两个问题与女生张某坠亡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其三,女生张某生前对于危险应有相应的判断力,应认识到从其卧室翻越到消防连廊的危险性,其将自己置于极其危险的境地,已经超出了物业公司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综上,被告物业公司对于张某的意外坠楼不存在过错。
其次,关于被告丁某对于女生张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丁某作为一名成年人,与尚未成年的张某结识,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其行为虽在道德上存在瑕疵,但结合原被告提交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案发当晚,丁某有诱导张某翻越卧室窗户、发现张某坠楼而不施救的行为,丁某与女生张某的意外坠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本案特殊案情,法院需要指出,女生张某坠楼最悲伤的莫过于其父母,其沉痛心情可以理解,但任何民事主体承担责任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也不能超出行为人对法律的预期而判决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及丁某对张某坠楼没有行为上的过错,女生父母要求被告物业公司及丁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驳回了女生张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网站编审:(王总监)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丁某与女生张某的意外坠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过错,而物业公司对于张某的意外坠楼也不存在过错,驳回了女生父母的诉讼请求。
男友去找女生 女生从父母家翻窗外出时坠亡一审判决书显示,女生张某的父母诉称,此前经公安机关调查,被告丁某通过“探探”App与张某认识,并与张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且同居生活。双方认识期间,丁某引诱张某共同通过消防走廊翻越至女生父母家中,还诱导张某从卧室窗户翻越至消防走廊外出。案发当晚,丁某与张某进行约会见面,仍然引诱张某从卧室窗户翻越进入消防走廊过程中发生坠楼事件,同时丁某也进入小区通过电梯进入消防走廊现场查看,却没有进行施救。
女生父母认为,小区的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条件,存在服务管理过错,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是引起张某发生坠楼的原因,存在重大管理过错。
此外,经濮阳县公安局城南新区派出所进行调查认定,张某坠楼死亡不是他杀,不是刑事案件,是意外坠楼死亡。
小区物业方辩称,房屋和消防连廊的设计和施工均符合法定标准,此外,小区物业方认为,张某翻越卧室窗户坠亡,其监护人和本人应当承担责任,张某已经年满15周岁,已经参加工作,对于自身安全应当有注意义务,根据其年龄、智力、文化水平等因素,对高空攀爬的危险行为也应当有清晰的认知。而张某父母是其监护人,对张某的动向未多加关注,未制止张某的危险行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当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 物业及女生男友均不存在过错 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二被告对于张某的死亡是否有过错,是否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关于被告物业公司对于张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张某死亡已由公安机关排除刑事案件,系意外坠楼,案涉房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给张某父母,张某父母与被告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由被告物业公司对张某父母所居住小区的共用部分进行清洁、维护、排除妨害等一般性的维护和管理等。
其一,张某父母提交证据并未显示被告物业公司对案涉合格房屋进行了违法改造,该房屋与消防连廊间的距离以及消防连廊栏杆的高度,应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距离;
其二,女生张某的父母主张被告物业公司未设置安全警示标示、门禁人脸识别系统未成功拦截丁某,存在物业服务过错,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确定该待证事实的真实性,且其提交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未对此作出约定,上述两个问题与女生张某坠亡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其三,女生张某生前对于危险应有相应的判断力,应认识到从其卧室翻越到消防连廊的危险性,其将自己置于极其危险的境地,已经超出了物业公司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综上,被告物业公司对于张某的意外坠楼不存在过错。
其次,关于被告丁某对于女生张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丁某作为一名成年人,与尚未成年的张某结识,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其行为虽在道德上存在瑕疵,但结合原被告提交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案发当晚,丁某有诱导张某翻越卧室窗户、发现张某坠楼而不施救的行为,丁某与女生张某的意外坠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本案特殊案情,法院需要指出,女生张某坠楼最悲伤的莫过于其父母,其沉痛心情可以理解,但任何民事主体承担责任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也不能超出行为人对法律的预期而判决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及丁某对张某坠楼没有行为上的过错,女生父母要求被告物业公司及丁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驳回了女生张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网站编审:(王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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